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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爱彬与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彬,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406号原告:刘爱彬,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州东路69号166幢101。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彬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彬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爱彬承担。审 判 员 孙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