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石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即(2016)冀1102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四项财产进行了交接,申请执行人确认财产已交接清,本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彬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