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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施金斌、潘家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金斌,潘家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施金斌,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潘家长,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施金斌与被执行人潘家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