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宏佳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凯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宏佳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凯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宏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1幢B单元12-4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凯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村团山堡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小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宏佳食品有限公司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凯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16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