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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与马某某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号。法定代表人欧秀川,职务: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5XXXXX-X.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1975年9月16日盛,住址:昆明市盘龙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马某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雨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