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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梁玉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梁玉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103号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鹏年,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梁玉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玉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立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