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田生苗、吴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生苗,吴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67号申请人:田生苗,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友生,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生苗与被执行人吴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81执4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智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