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管世荣与殷明康、湖北伟特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世荣,殷明康,湖北伟特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伟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初23号原告:管世荣,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杨元章,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明康,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湖北伟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周梅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深圳伟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创展中心2605室。法定代表人:殷明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世荣诉被告殷明康、被告湖北伟特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伟特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世荣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殷明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管世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明康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世荣撤回对被告殷明康的起诉。审判长 杜坚松审判员 曾凡玉审判员 葛筱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