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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杨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杨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92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磊、周言(实习),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杨冬,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杨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