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179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住南通市观音山镇通甲路1041号3室。被执行人:沈飞,男,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商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钦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