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冲冲与赵西杰、兰考县旭日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冲,赵西杰,兰考县旭日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637号原告:王冲冲,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西杰,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开封市。被告:兰考县旭日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方。经理。地址:兰考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负责人:李东林,经理。住所地: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郭崇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聂卿,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王莹,女,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原告王冲冲与被告赵西杰、兰考县旭日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冲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西杰、兰考县旭日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冲撤回对被告赵西杰、兰考县旭日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王冲冲承担。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歆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