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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洪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洪东,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洪仁,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洪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雷明之、检察官助理汤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洪东及其辩护人王洪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周洪东驾驶渝D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铜梁区二全路往二坪镇方向行驶时,因会车时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由李某1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1死亡,搭乘人员赵某某受伤的交通肇事。经认定,周洪东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周洪东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支付受害方的损失共计15169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举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现场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洪东的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部分赔偿受害方的损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洪东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洪东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周洪东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向法庭提交了机动车保险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结合其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被告人周洪东驾驶渝D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重庆市铜梁区全德镇往二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梁区二全路3公里处时,与相对方向由李某1驾驶并搭乘赵某某的渝C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1(殁年45岁)当场死亡、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洪东委托同车人员李某2拨打120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明知李某2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洪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遇相对方向来车并会车时,操作处置不当,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被告人周洪东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15万余元,另行赔偿2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其所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金额共计62.2万元。被害人近亲属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周洪东的供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条,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周洪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洪东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洪东应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受害方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洪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洪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甜甜代理审判员  贾兆强人民陪审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