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0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光辉、宋世卫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辉,宋世卫,王运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0执40号申请执行人:赵光辉,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址新河县。被执行人:宋世卫,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新河县。被执行人:王运连,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新河县。申请执人赵光辉与被执行人宋世卫、王运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31574.8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又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盖殿国审判员 王 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端伟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