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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彦义与被执行人乔建荣、张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义,乔建荣,张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字第1196611294145(2017)陕020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杨彦义,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电力局职工,住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电力局家属楼。身份证号码:6102211968********。被执行人:乔建荣,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小坵镇小坵村村民,住该村*组。身份证号码:6102211962********。被执行人:张菊莲,女,1962年1月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小坵镇小坵村村民,住该村*组,系乔建荣之妻。身份证号码:6102211962********。申请执行人杨彦义与被执行人乔建荣、张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彦义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赔偿杨彦义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受理费7100元,二审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3039元,以上合计212289元。但被执行人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菊莲银行存款10000元,案件部分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160号案件总标的212289元中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