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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怀现与张振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现,张振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66号原告:王怀现,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振月,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怀现与被告张振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怀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现撤诉。审判员  刘国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