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栋梁与杨文涛、杨子运、唐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栋梁,杨文涛,唐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杨栋梁,男,200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鲖城镇大涂庄行政村梨树庄*号,法定代理人杨卞氏(系杨栋梁母亲),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文涛,男,199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鲖城镇大涂庄行政村梨树庄**号,被执行人杨子运,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文涛父亲。被执行人唐彩,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11971********,系杨文涛母亲。杨栋梁与杨文涛、杨子运、唐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一项确认杨文涛、杨子运、唐彩赔偿杨栋梁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计40021.89元;案件受理费952元由杨子运、唐彩负担。权利人杨栋梁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文涛、杨子运、唐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杨栋梁被执行人张向阳、刘德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栋梁申请执行杨文涛、杨子运、唐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审查立案,于2017年6月日将(2016)皖122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人:李东方二0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