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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延军与惠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军,惠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35号原告王延军,男,住址明水县。被告惠广峰,男,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军与被告惠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惠广峰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原告又拒不缴纳公告费,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0元由原告王延军负担。审 判 长  郑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纹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