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延军与惠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军,惠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35号原告王延军,男,住址明水县。被告惠广峰,男,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军与被告惠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惠广峰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原告又拒不缴纳公告费,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0元由原告王延军负担。审 判 长 郑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纹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