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国屏与袁伟、陈惠新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屏,袁伟,陈惠新,袁一博,袁一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4766号申请执行人袁国屏,男,195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袁伟,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惠新,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袁一博,男,2014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袁一菲,女,2012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40340号原告袁国屏诉被告袁伟、陈惠新、袁一博、袁一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40340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黄为忠审判员 张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