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贺锋、吴俊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贺锋,吴俊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贺锋,女,汉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平、郭琪(实习),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梅,女,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孙贺锋因与被上诉人吴俊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贺锋未交纳上诉费用,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贺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