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庆华与许自焕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7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自焕,黄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自焕,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华,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许自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自焕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故不予赘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