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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庆华与许自焕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7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自焕,黄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自焕,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华,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许自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自焕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故不予赘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