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行审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梁汉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梁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5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君能,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被执行人梁汉枝,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裁定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顺建(均)罚〔2016〕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面积为54.76平方米的土地以及没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面积为32.28平方米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顺建(均)罚〔2016〕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04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面积为54.76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经核查,该地块在建设前有22.48平方米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有32.28平方米的土地利用现状为一般农用地,不涉及耕地或基本农田。该用地在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于建设用地,符合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面积为54.76平方米的土地;二、没收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面积为32.28平方米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罚款870.4元(违法用地面积54.76平方米,其中22.48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32.28平方米农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属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被执行人的阐述及现场照片,涉案的被非法占用的土地54.76平方米已经建成一层高砼结构建筑,对于该54.76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顺建(均)罚〔2016〕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对其中非法占用的32.2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了处理,即没收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面积为32.28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并未对非法占用的22.48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理。为此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顺建(均)罚〔2016〕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对其强制执行申请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顺建(均)罚〔2016〕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面积为54.76平方米的土地以及没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居委会永兴路面积为32.28平方米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事项,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喻景鹏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