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恢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马雷峰与许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雷峰,许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执恢1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雷峰,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 被执行人许志坚,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盐灶一横路三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雷峰与被执行人许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