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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永马与王英浩、房腊梅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马,王英浩,房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马,男,生于1979年1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英浩,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房腊梅,女,生于1982年12月,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永马申请执行王英浩、房腊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