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永马与王英浩、房腊梅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马,王英浩,房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马,男,生于1979年1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英浩,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房腊梅,女,生于1982年12月,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永马申请执行王英浩、房腊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