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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辖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孔繁广、宋少云与王密红、刘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繁广,宋少云,王密红,刘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辖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繁广,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少云,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杰、系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密红,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琳,女,汉族,1984年2月15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孔繁广、宋少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民初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孔繁广、宋少云上诉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院已经过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成立,该院已经依法成立就对其辖区内具有司法审判权。一审法院以高新园区法院“尚未开始受理案件”为由不将案件移送至该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上诉人住所地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因此应当将本案移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是2017年3月法院受理的,当时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辖区的案件均由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所以龙王塘街道作为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在当初受理本案时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案件移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 静审 判 员  邹 岩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门伊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