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圣妮曼服饰店与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圣妮曼服饰店,王春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775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圣妮曼服饰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经营者:曹红瑞,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王春霞,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圣妮曼服饰店与被告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圣妮曼服饰店于2017年6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圣妮曼服饰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圣妮曼服饰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圣妮曼服饰店负担。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