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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旭春诉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春,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1民初964号原告:黄旭春,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8日。被告:李涛,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5日,农民。原告黄旭春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旭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旭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买车为由,于2013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计6000元,并承诺一星期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还借款。被告李涛未答辩。经本院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买车为由,于2013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上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借款。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后,被告于2017年6月1日通过手机转账,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原件、当事人陈述及此次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载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且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且该借贷关系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故被告现尚欠原告4000元借款未归还。原告主张利息,因被告在借款时未与原告约定还款期限,且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原告又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涛偿还原告黄旭春借款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旭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文涛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