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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任文祥、李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任文祥,李存英,任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64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任文祥,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李存英,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任博,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与被告任文祥、李存英、任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超群催缴诉讼费用,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