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燕君与张书华、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华,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异21号案外人冯燕君,女,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书华,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新蔡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汇景新城院内。法定代表人韩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书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燕君于2017年6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冯燕君称,其于2014年8月31日与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德信国贸认购协议书》购买位于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金雀路交汇处西北角德信国贸B区13A层(14层)01号、02号、03号、05号、06号、07号、08号、09号、11号、12号、16号房屋11套,全部金额为2560000,房款已全部付清。请求依法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并中止对房屋的执行。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31日案外人冯燕君与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德信国贸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冯燕君购买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开发区乐山大道与金雀路交汇处西北角德信国贸B区13A层01号、02号、03号、05号、06号、07号、08号、09号、11号、12号、16号房屋11套,总房款为2560328元。2014年8月31至2015年1月17日,冯燕君先后支付购房款2560328元,房款已全部付清。另查明,2015年11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华与被告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驻民四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后,于2015年11月12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查封,而冯燕君与驻马店市德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德信国贸认购协议书》,并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的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1月17日,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依据上述事实,冯燕君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开发区乐山大道与金雀路交汇处西北角德信国贸B区13A层01号、02号、03号、05号、06号、07号、08号、09号、11号、12号、16号共11套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