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西县新林镇鹿山村第六村民组与柴桂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新林镇鹿山村第六村民组,柴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417号原告:林西县新林镇鹿山村第六村民组,代表人:李某,职务:村民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内蒙古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县新林镇鹿山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柴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西县新林镇鹿山村第六村民小组因证据不足,要求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西县新林镇鹿山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薛广凡审 判 员 江振波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