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晨与华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晨,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罗晨,男,汉族,住华州区东阳乡南堡村。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晨与被执行人华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支付申请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3205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0.7元,共计158464.2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该案申请人请求执行内容,根据《国家赔偿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为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案范围,申请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7条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支付申请书,通过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支付。目前,义务人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已积极履行财政申报赔偿支付,正在报请审批程序中。本案执行已无实际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陕05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暂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