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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志强与王文正、吕云苹、王世文、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强,王文正,吕云苹,王世文,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977号原告:韩志强,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生,住前郭县。被告:王文正,男,汉族,1966年7月6日生,个体,现住址不详。被告:吕云苹,女,汉族,1977年2月26日生,个体,现住址不详。被告:王世文,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生,个体,现住址不详。被告:程波,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个体,现住址不详。原告韩志强诉被告王王文正、吕云苹、王世文、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志强诉称,被告王文正与吕云苹是夫妻关系,于2017年1月3日在原告处借款700万元,当时约定2017年1月27日前还款。王世文和程波是他们二人的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文正与吕云苹立即清偿借款,二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