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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春诉抚顺市顺城区轩成水泥制品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刘涛,抚顺市顺城区轩成水泥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女,1963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东洲区。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轩成水泥制品厂,住顺城区河北乡。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厂经营者。王春申请抚顺市顺城区轩成水泥制品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27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春于2017-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亮浩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