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泽兵、柴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兵,柴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兵,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柴俊华,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泽兵申请执行柴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