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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抚顺瑞恒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诉李易、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瑞恒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李易,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抚顺瑞恒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法定代表人许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易,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10号楼3号门市。抚顺瑞恒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李易、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顺瑞恒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抚顺瑞恒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411执92号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亮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