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240。法定代表人陈中旗,系该公司董事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兴,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710374591。被执行人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67728370D。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董事长。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由被执行人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60000元,从2016年9月16日至上述保证金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未返还的保证金为基数,每月按1%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659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5000元,上述合计1282659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在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款项,本院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在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款项,但尚未扣到款,被执行人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