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6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州顺鑫菌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顺鑫菌业有限公司,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6667号原告:徐州顺鑫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张庄镇张孟庄村。法定代表人:林卫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静,江苏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张庄镇潘庄村。法定代表人:蔡锦昌,总经理。原告徐州顺鑫菌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庆丰菌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顺鑫菌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顺鑫菌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顺鑫菌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州顺鑫菌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夫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燕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