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0执247号被执行人某某某,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某某市人。被执行人某某某犯抢夺罪,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130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判决罚金未交付,我院刑事少年审判庭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某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的罚金为3000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130执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