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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泰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何新旺、何栓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泰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新旺,何栓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686号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泰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史维平。被执行人:何新旺,男,3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何栓小,男,6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乌拉特前旗泰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何新旺、何栓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