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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天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与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建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077242489。法定代表人项迎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荣,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金鑫世贸广场。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3256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3444元至本院账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给付50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