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选朋与李文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选朋,李文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727号原告:叶选朋,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村民,住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改云,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荣,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选朋与被告李文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选朋自愿撤回起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选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选朋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选朋负担。审 判 长 贾 敏人民陪审员 王兰风人民陪审员 韩桂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