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耀明与冯波等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64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徐耀明与被执行人冯波、王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吉012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计62970.00元,执行费84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2017)吉012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84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做出的(2017)吉012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