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金海与时玉霞、时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海,时玉霞,时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金海,男,193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时玉霞,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时玉芳,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周金海与时玉霞、时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时玉霞归还周金海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时玉芳对时玉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4元,合计诉讼费1854元,由时玉霞、时玉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时玉芳银行存款5300元(含执行费1088元),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等;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明确: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9204元,扣除已付的4212元,剩余款74992元。被执行人分期归还申请执行人34700元,被执行人于签订本协议前付款5000元(已履行),于2017年10月10日前付款1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款19700元,执行款由法院转交;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40292元的执行;三、上述协议如逾期,则立即按判决书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四、本案执行费10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协议如按期履行,本案到时执行完毕;如逾期,则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并申请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