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海涛苏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七煤集团新建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桃山区健民小区1号楼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苏伟,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街道干部,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90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张 鑫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