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红波、霍喜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波,霍喜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1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波,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红,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喜英,女,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红波因与霍喜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县(2017)冀052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决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对霍喜英在河北省眼科医院进行治疗的眼部损伤是否系本案诉争交通事故所致进一步查清,详细研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县(2017)冀052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红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梁 兵审判员 尚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