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瑞云、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云,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许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云,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东房子村。法定代表人:许凤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凤忠。本院在执行王瑞云申请执行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许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国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