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121号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1006号房。法定代表人:汪铭。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楚,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25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252元退回原告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员 肖孟伟人民陪审员 赵卫平人民陪审员 马卓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芊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