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姜其东与伍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其东,伍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其东,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被执行人:伍宇,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姜其东申请执行伍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伍宇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8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伍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其东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静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