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军与陆铁燕、陆铁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军,陆铁军,陆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1号申请执行人许军,男,汉族,47岁。。被执行人陆铁军,男,汉族,49岁。被执行人陆铁燕,女,汉族,46岁。本院在执行许军与陆铁军、陆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189854元,并负担执行费274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陆铁军、陆铁燕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军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