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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刚、卢竞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卢竞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刚,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竞翔,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49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卢竞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391718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卢竞翔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岘峰路20号的房地产属于被执行人卢竞翔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竞翔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岘峰路20号【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东阳市国用(2005)第1-3226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卢竞翔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卢竞翔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婷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