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连合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枝江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枝江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黄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2民初1436号原告:马连合,男,194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士武(特别授权),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楼一楼、二楼。负责人:李文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特别授权),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杰(特别授权),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枝江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顾家店镇长安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杨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华(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车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宜民(一般授权),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波,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原告马连合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平安财保公司)、被告枝江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被告黄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士武,被告宜昌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杰,被告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华、白宜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连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的经济损失244400.96元[医疗费84021.36元,残疾赔偿金97383.60元(27051元/年×12年×30%),护理费12796元(31138元/年÷365天/年×150天),营养费6000元(50元/天×12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200元,残疾器具费30000元],由被告宜昌平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99520.70元,不足部分由华达公司和黄波赔偿。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元(50元/天×75天)。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日19时,被告黄波驾驶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E×××××车,沿107省道由十里铺方向往当阳方向行驶,行驶至107省道事发路段时,遇原告马连合由北向南过公路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波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宜昌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诉至法院。被告宜昌平安财保公司辩称,被告宜昌平安财保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宜昌平安财保公司赔偿范围。被告华达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偏高,被告华达公司已支付12000元,其中10000元有收据,另外2000元交给了黄波,华达公司对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宜昌平安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华达公司支付的钱应予返还。被告黄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8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黄波驾驶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E×××××车,沿107省道由十里铺方向往当阳方向行驶,行驶至107省道汉宜线227.1KM路段时,遇原告马连合由北向南横过公路时相撞,造成原告马连合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8月25日,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当公(交)事认字[2015]第00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波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马连合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天,出院诊断:1、右胫腓骨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侧内踝骨折,3、右侧髌骨骨折,右侧小腿外伤并感染。出院医嘱:不适随诊,全修6周后复查。原告支付医疗费55621.36元。2016年5月13日,原告在当阳市河××镇卫生院住院4天,诊断为胫骨骨髓炎,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200元。2016年8月24日,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2016]临鉴字第9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并发右胫骨骨髓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右胫骨骨髓炎治疗及右胫骨两处内固定物取出术的后续治疗费约为28000元,护理时间为150日,营养时间为12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3200元。被告黄波系被告华达公司所雇佣的司机,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E×××××车系被告华达公司所有。被告华达公司对该车辆在被告宜昌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被告华达公司已向原告支付10000元医疗费。本院认为,被告黄波驾车与原告马连合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黄波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因被告黄波系被告华达公司雇佣的司机,黄波驾驶肇事车辆系职务行为,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华达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华达公司对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E×××××车在被告宜昌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被告宜昌平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剩余部分的70%由被告宜昌平安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华达公司赔偿。被告宜昌平安财保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为右胫骨骨髓炎与交通事故缺乏关联性,后续治疗费不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经咨询鉴定机构,该关联性问题无法进行鉴定,结合原告出院诊断及医嘱内容,原告在存在右小腿外伤感染的情况下出院,且未按医嘱进行后期复查,后期右胫骨骨髓炎的发生既与原告的受伤有关,也与原告疏于治疗有关,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加重也有过错,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本院按80%予以支持,另20%由原告自行承担,另本案原告年事已高,是否进行后期治疗取出内固定物无法确定,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追偿,对后续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对重新鉴定本院亦不予准许。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应按30元/天计算,计为2220元(30元/天×74天)。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标准过高,应按30元/天计算,计为3600元(30元/天×120天)。原告按城镇居民标准请求残疾赔偿金,与原告农业户籍不符,也未提交原告居住、收入、消费均在城镇的证据,对残疾赔偿金本院按农村居民标准支持,计为34110.72元(11844元/年×12年×30%×80%)。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6000元。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酌情支持600元。原告请求的残疾器具费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宜昌平安财保公司抗辩称鉴定费不属于其保险赔偿范围,但未提交相关保险条款,且鉴定费系因查明案件事实所花费,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马连合的经济损失118348.08元[医疗费5582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残疾赔偿金34110.72元,护理费12796元(31138元/年÷365天/年×150天),营养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32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数额为63506.7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数额为38388.95元(118348.08元-63506.72元×70%),剩余部分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华达公司垫付的10000元,原告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连合的经济损失118348.0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3506.7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8388.95元;被告枝江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10000元由原告马连合返还。二、驳回原告马连合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付办法:由各给付义务人汇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原告马连合已预交),由被告枝江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贺 微信公众号“”